(2016)川018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刘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刘莉,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30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莉一案。执行标的1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莉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新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刘莉在成都市的房屋(成房权证监证xxxxxxx)。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张立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5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刘莉还欠申请执行人张立新1500**元。二、终结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