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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公司与被告郝治有、郝治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租赁公司,郝某,郝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48号原告某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委托代理人栗某。被告郝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郝某、郝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军义、孙巧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租赁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租赁公司撤回���被告郝某、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某租赁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