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公司与被告郝治有、郝治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租赁公司,郝某,郝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48号原告某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委托代理人栗某。被告郝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郝某、郝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军义、孙巧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租赁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租赁公司撤回���被告郝某、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某租赁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