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56号罪犯张建军,又名张建,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州市西荆乡西荆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以(1998)商中刑—初第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建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数罪并罚,属故意杀人判处死缓犯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8年8月13日送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陕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建军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陕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建军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执行自2004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渭中法刑执减字第8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9日止。于2009年5月14日由庄里监狱调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于红石岩监狱服刑期间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建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