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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陈与吴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陈,吴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1号原告胡陈,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吴传勇,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陈与被告吴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陈于2016年1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吴传勇价值2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