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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曲淑会与谢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淑会,谢双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63号原告曲淑会。被告谢双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淑会诉被告谢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曲淑会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