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曲淑会与谢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淑会,谢双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63号原告曲淑会。被告谢双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淑会诉被告谢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曲淑会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