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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曹步松与江苏德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步松,江苏德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1245号原告曹步松。委托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恒力工业园(徐淮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步松诉被告江苏德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步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曹步松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步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曹步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晖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