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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MA工业用地。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陈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7元,由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