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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蔡庆山与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山,刘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755号原告蔡庆山,农民。委托代理人岳仁常,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