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蔡庆山与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山,刘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755号原告蔡庆山,农民。委托代理人岳仁常,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