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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江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江江,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日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7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5)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江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江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元月份前后,被告人孙江江因长期吸毒无资金来源,便产生以贩养吸的念头。后从四川省成都市一名叫“大姐”的妇女手中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带回华阴。孙江江将10克毒品进行分装出售。同年2月份前后,先后在华阴电信十字等地,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约三四次,共计约0.2克;在华阴城南村附近的梦鑫宾馆等地,卖给吸毒人员屈某某约三四次,共计约0.2克。2015年7月27日,华阴市公安局干警赴四川省成都市押解被告人孙江江时,从其所穿裤子兜内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经渭南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重量为0.0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江江非法持有毒品并向吸毒人员出售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提供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江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份前后,被告人孙江江从四川省成都市一名叫“大姐”的妇女手中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带回华阴。孙江江除自己吸食外,将部分毒品进行分装出售。同年2月份前后,先后在华阴电信十字等地,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约三四次,共计约0.2克;在华阴城南村附近的梦鑫宾馆等地,卖给吸毒人员屈某某约三四次,共计约0.2克。2015年7月27日,华阴市公安局干警赴四川省成都市押解被告人孙江江时,从其所穿裤子兜内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经渭南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重量为0.0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吸毒人员屈某某、姚立波、杨某证言、提取笔录、称重记录、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5]93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72号、华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阴公(桃)强戒决字(2015)28号、华阴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5)阴刑初字第01号、华阴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阴刑初字第49号、释放证明、华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江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孙江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江江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江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旭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