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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晓阳与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阳,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21号原告:李晓阳。被告:彭军,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唐津支队干部。本院在审理李晓阳与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