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杜春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862号罪犯杜春雷,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春雷犯绑架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杜春雷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曲中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7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杜春雷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根据罪犯杜春雷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杜春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春雷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5年1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5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杜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春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