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20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黄月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