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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朱其文与陆中华、陈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文,陆中华,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朱其文。被执行人陆中华。被执行人陈志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陆中华与陈志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志刚与张东梅(身份证号码:)为夫妻关系,财产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之妻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