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粤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粤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顺投资有限公司,伍广杰,岑惠青,何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初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3号。负责人吴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河滨北路景祥住宅小区102号。法定代表人伍广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被告佛山市华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49-51号商铺16号之316号。法定代表人伍炳洪。被告伍广杰,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顺德区。被告岑惠青,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顺德区。被告何建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粤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顺投资有限公司、伍广杰、岑惠青、何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粤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顺投资有限公司、伍广杰、岑惠青、何建华的银行存款47825259.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了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粤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顺投资有限公司、伍广杰、岑惠青、何建华的银行存款47825259.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谭显刚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