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华亮与被执行人董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亮,董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国金,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亮与被执行人董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将执行款及执行费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将执行款2,41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出具申请书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