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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与汤持德劳动争议2016民终289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汤持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梁卓。委托代理人:彭志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持德。委托代理人:黄书浩,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与汤持德2010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汤持德2015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7298.85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汤持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汤持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五、驳回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奥纳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汤持德停工留薪期自2014年10月21日终结,汤持德发生工伤后一直没有回奥纳威公司上班,汤持德没有付出劳动,不应享有工资报酬,奥纳威公司不应支付2015年1-3月的工资。二、奥纳威公司截止2015年6月都一直有给汤持德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书面或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汤持德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时,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奥纳威公司不应支付汤持德经济补偿金。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七至十级工伤补偿,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应享有工伤待遇,汤持德属于九级伤残,与奥纳威公司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诉请求:1、判决奥纳威公司与汤持德在2010年6月18日至2013年5月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奥纳威公司不应支付汤持德2015年1月至3月的工资7298.85元;3、判决奥纳威公司不应支付汤持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4、判决奥纳威公司不应支付汤持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汤持德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审理期间,奥纳威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奥纳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奥纳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