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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平定县。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晋平离字第070155号离婚证无效,并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请求确认离婚证无效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