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平定县。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晋平离字第070155号离婚证无效,并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请求确认离婚证无效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