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罗姣、马惠平与马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姣,马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罗姣。被告马惠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森军。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罗姣诉被告马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姣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