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孙某,女,农民。被告刘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