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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大丰市苇鱼养殖场与大丰市华辰渔业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苇鱼养殖场,大丰市华辰渔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38-4号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斗龙闸南侧。法定代表人周金定,该场书记。委托代理人赵连桂,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华辰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渔业小街北一公里(大丰市华辰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程华,该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诉被告大丰市华辰渔业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6元,减半收取60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23元,由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晓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