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月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80号罪犯高月军,别名高大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6)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月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05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月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月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月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月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月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