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万荣与林廷陈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荣,林廷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荣,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林廷陈,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李万荣与被执行人林廷陈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廷陈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59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4000元,剩余款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且同意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