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李洪新、吴菊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新,吴菊丹,王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新。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菊丹。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明。上诉人李洪新、吴菊丹为与被上诉人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横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李洪新、吴菊丹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洪新、吴菊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横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