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86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