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5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86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