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毛立辉诉被告欧阳海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毛某某,女。被告欧阳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向原告保证不吸毒,为了家庭和睦相处和小孩健康成长,2016年1月21日原告毛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登福人民陪审员  欧国仕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