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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包斌松与蒋卫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斌松,蒋卫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41号原告:包斌松。被告:蒋卫荣。原告包斌松为与被告蒋卫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斌松于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蒋卫荣还清所欠加工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斌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斌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逸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