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董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董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320号原告王国强,农民。被告董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董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偲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