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小辉与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辉,倪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梁小辉,男,汉族,耒阳市人。委托代理人何小华,男,汉族,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军,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梁小辉为与被告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顺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海鹰、人民陪审员刘巧云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黄薇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小辉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倪军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倪军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小辉、委托代理人何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小辉诉称:原告自2011年起为被告开办的工厂加工毛绒玩具,被告支付加工费。被告与2013年10月2日结账,出具了一张112085元的欠条。并约定两个月内还清,逾期按月息三分计算。同年12月7日,被告再次出具12812元的欠条,约定2013年12月底前还清,逾期按月息三分计算。但两张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未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24897元及约定的资金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倪军于2013年10月2日出具的欠条。拟证明被告倪军欠原告承揽加工费11285元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证据二、倪军于2013年12月7日出具的欠条。拟证明被告倪军另欠原告承揽加工费12812元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被告倪军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本院认为,该二份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梁小辉为被告倪军加工玩具,双方口头约定了加工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为月结,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用。2013年10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倪军出具了一份欠原告梁小辉112085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款限2个月内还清,逾期按月利率30‰计息。此后,原告又为被告加工了一批货物,2013年12月7日结算,应付加工费12812元。被告倪军仍于当日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3年12月底前还清,逾期按月利率30‰计息。到期后,被告对上述两笔欠款均未支付,原告催收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玩具,被告支付加工费,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结算后,被告出具了欠加工费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应按约定付款。被告未按期付款,酿成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梁小辉请求被告倪军支付欠款本金(实际应为加工费用)二笔共1248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结算时对逾期付款应付利息进行了约定为月利率30‰,该约定的利率偏高,本院认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即年利率11.2%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倪军支付给原告梁小辉玩具加工费124897元并按年利率11.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其中112085从2013年12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12812元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8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合计4298元,由被告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顺香审 判 员 谭海鹰人民陪审员 刘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