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程广然与汤伟、史廷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然,汤伟,史廷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781号原告程广然,居民。被告汤伟,居民。被告史廷伙,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然诉被告汤伟、史廷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广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广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然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广然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