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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禹诚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禹诚塑胶型材有限公司,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0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禹诚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余下镇老电厂内。法定代表人解学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晓军,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斗路中段80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斌,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强美超,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西安市禹诚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禹诚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6701.86元及违约金3300元,诉讼费1550元,并承担执行费9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所欠之款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法执字第0105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阙宏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