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兰孝、邹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兰孝,邹程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告:孙兰孝。被告:邹程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兰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维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红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