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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登峰与马少鑫、马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峰,马少鑫,马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3号原告赵登峰,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马少鑫,系阿左旗巴镇新浩特某广告制作部经营者,男,回族,身份证号码15292119880123****,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马秀花,女,回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峰诉被告马少鑫、马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登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马少鑫在阿拉善左旗的某工程结算款予以冻结,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阿左旗巴镇新浩特某广告制作部在阿拉善左旗的某工程结算款6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该笔款项。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巴依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