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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景红玉杨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景红,杨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22号申请人张景红。被申请人杨永伟。申请人张景红因与被申请人杨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BXXX**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袁波、张景红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冀B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二、对袁波、张景红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