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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党湾支行与杭州拓和弹簧垫圈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党湾支行,杭州拓和弹簧垫圈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佳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妮进出口有限公司,孙佳妮,孙林泉,陈素娟,董官先,毛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4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党湾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周建。被执行人杭州拓和弹簧垫圈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官先。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法定代表人倪利佳。被执行人浙江佳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佳妮。被执行人杭州佳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林泉。被执行人浙江佳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佳妮。被执行人孙佳妮。被执行人孙林泉。被执行人陈素娟。被执行人董官先。被执行人毛兴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临安中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佳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幸福村,建筑面积共计10615.85平方米的工业及其配套用房、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相应面积181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办公家俱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佳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幸福村,建筑面积共计10615.85平方米的工业及其配套用房、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相应面积181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5023.64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135.5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803.32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223.26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其余房屋无房产证;面积121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2)第3300032号,面积6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2)第3300025号,内容详见临安中鑫估字(2015)第08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机器设备、办公家俱一批[内容详见临钱评报字(2015)第2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