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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佟立山与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立山,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佟立山。委托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六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雅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立山诉被告山东陆宇司通车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立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立山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佟立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