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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双合与袁正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合,袁正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28号原告董双合,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袁正岁,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双合诉被告袁正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双合于2016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双合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双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