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与白新国,杜小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白新国,杜小兵,彭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66号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432-0。法定代理人付朝佳,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金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新国,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杜小兵,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勇,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建筑公司)诉被告白新国、杜小兵、彭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安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芮、人民陪审员周霖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金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新国、杜小兵、彭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江建筑公司诉称:三被告挂靠在原告长江建筑公司对外承包工程项目。2013年8与6日,因欠付刘学奎劳务工资未支付。2014年3月4日,刘学奎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三被告支付刘学奎劳务工资105000元及利息,由原告长江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致法院在原告长江建筑公司的账户内扣划了108510元(包含劳务工资、利息、案件执行费、加倍支付的延期债务利息、诉讼费)。后经原告长江建筑公司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扣划(代付)款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长江建���公司扣划款(实为劳务费及利息等)共计108510元。被告白新国、杜小兵、彭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白新国、杜小兵、彭勇挂靠在长江建筑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同时成立了“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项目部”。同年5月,刘学奎到白新国、杜小兵、彭勇承包的哈尔滨市平房区项目工程工作。后经结算白新国、杜小兵、彭勇尚欠刘学奎劳务工资100000元。2013年8月6日,白新国、杜小兵、彭勇给刘学奎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人为白新国、杜小兵、彭勇,并加盖有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项目部公章。2014年3月4日,刘学奎诉至本院,要求长江建筑公司支付借款。经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勇、杜小兵、白新国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10日内支付刘学奎劳务工资、利息计105000元,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彭勇、杜小兵、白新国未履行判决义务,后刘学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强制从长江建筑公司帐户内扣划案件兑现款、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共计108510元。后经长江建筑公司多次要求彭勇、杜小兵、白新国偿还代为支付的案款无果而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应承担的份额。就本案而言,被告彭勇、杜小兵、白新国挂靠(借用)在原告长江建筑公司对外承包建设工程,与原告长江建筑公司形成挂靠关系。故原告长江建筑公司应对三被告(实际施工人、债务人)拖欠刘学奎的劳务等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被告长江建筑公司已替代被告彭勇、杜小兵、白新国履行了义务,有向实际债务人即三被告追偿的权利。故被告彭勇、杜小兵、白新国应将此款支付给原告长江建筑公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勇、杜小兵、白新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劳务等费共计108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被告彭勇、杜小兵、白新国共同负担(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已垫交,被告彭勇、杜小兵、白新国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安勋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明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