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培与白丰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白丰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丰金,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王培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王培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培提出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王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王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