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树寒与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树寒,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民委员会,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再字第14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张树寒,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审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凤龙,村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JL2888036。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树寒与原审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张树寒撤回起诉;二、撤销2014乾民初字第1207号判决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525元。审 判 长 尹洪才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