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卜小兵与被告杨道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小兵,杨道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卜小兵,男。被告:杨道顺,男。上列原、被告间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道顺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槐林镇金色豪庭小区5幢2单元2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码146579、1465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