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35号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环路福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韩旭。职务:总经理。被告XX全,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意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