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家镇与被申请人黄煜、谢剑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镇,黄煜,谢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财保1-1号申请人王家镇,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黄煜,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谢剑东,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王家镇与被申请人黄煜、谢剑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闽058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黄煜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谢剑东的闽c****0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王家镇以与被申请人黄煜、谢剑东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谢剑东名下的闽c****0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