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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1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荣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财保9号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负责人:廖建华,该支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文峰,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莉萍,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江西荣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南井路。法定代表人:杨宏。被申请人:江西鼎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法定代表人:万保贵。被申请人: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保贵。被申请人:杨宏,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兴国路。被申请人:万保贵,男,汉族,住江西省��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巷口村。被申请人:王婷,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荣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鼎源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杨宏、万保贵、王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荣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鼎源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杨宏、万保贵、王婷银行存款385万元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荣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鼎源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杨宏、万保贵、王婷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昱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