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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桃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易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刘桃子,易兰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金鹗西路景源商务中心19楼。负责人周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桃子,务工。委托代理人杨定军。委托代理人黄芳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兰云,务工。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桃子、易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刘桃子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刘桃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85000元,此款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在2016年1月30日以前支付。二、被上诉人刘桃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航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