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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张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明,张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040号申请人杨忠明。被执行人张伟峰。申请人杨忠明与被执行人张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忠明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寿民初字7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