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张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明,张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040号申请人杨忠明。被执行人张伟峰。申请人杨忠明与被执行人张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忠明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寿民初字7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