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李贵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李贵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心颖,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金鲁,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李贵良,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李贵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补充证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贵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