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余勇与方国建、安庆市中源商学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方国建,安庆市中源商学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余勇,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方国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中源商学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理人:方国建,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余勇诉被告方国建、安庆市中源商学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国建、安庆市中源商学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余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余勇负担。审 判 长 余 浩审 判 员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