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红娟与湖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娟,湖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29号原告李红娟。被告湖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凯公司)。住所地:咸安区贺胜路荣凯天阶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薛偕武,荣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娟诉被告荣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娟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李红娟负担。审判员 罗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