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证民字第24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证民字第24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所有陕A×××××、陕A×××××汽车两辆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名下卡号为(10×××43)银行账号后,现申请执行人贾某以其与被执行人赵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陕A×××××、陕A×××××两辆汽车的查封,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银行账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贾某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贾某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138号案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陕A×××××、陕A×××××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