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边某、赵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赵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刑初15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双,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世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及其辩护人陈双,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郝春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来到张掖市民乐县公安局门口,强行将被害人胡某某带至张掖市甘州区某宾馆8310号房间,并安排柳某某等人看守胡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同年11月10日。后被告人边某、赵某某又将胡某某带至嘉峪关市某某快捷酒店301房间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被告人边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强行将其从民乐县公安局门口带至张掖市某宾馆和嘉峪关市某某快捷酒店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经过。2、证人柳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为索要债务,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等人将胡某某带至张掖市,并指使其和赵某等人在某典当有限公司、某宾馆和嘉峪关市某某快捷酒店看守胡某某的经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被告人边某等人跟着胡某某到嘉峪关市取钱,并将胡某某拘禁在某某快捷酒店301房间的经过。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等人到民乐县公安局门口将胡某某带至张掖的经过。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在民乐县公安局门口有几个男子强行将胡某某拉上越野车带走的经过。6、证人胡某、闫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边某等人在民乐县公安局门口强行将胡某某拉上车带走的经过。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为索要债务,边某指使其在某宾馆登记开房并将胡某某拘禁在该宾馆的经过。8、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边某向其借款20万元并让其将该款送到某茶楼的经过。9、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胡某某向被告人边某借款100多万元的事实。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边某曾在张掖市一茶楼内借给一名男子40万元现金。11、证人邢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0日,其在某某快捷酒店值班室,301房间的客人要求加张床并要求将床放在门口。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的基本情况。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胡某某对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等人进行了辨认。14、旅客登记簿等,证明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等人登记入住某宾馆、某某快捷酒店的情况。15、视听资料截图,证明2014年11月6日19时50许、11于7日19时许、11月8日19时53分许、11月9日19时43分许,赵某某、边某、胡某某等人在某宾馆大堂出现的情况。16、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为了向胡某某索要债务,在张掖市某宾馆和嘉峪关市某某快捷酒店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赵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案发后被告人边某、赵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边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建丽人民陪审员 马生强人民陪审员 张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郁 树 来源: